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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银河国际官方网站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6 16:10:53  浏览次数:

校学字[2018]6号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教育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冀教财〔2016〕2号)、《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员工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6〕35号)和《关于印发< 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7〕2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成立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建档立卡员工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全面协调。组长为主管员工工作的学校领导,成员单位有员工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医学部后勤管理办公室等。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员工处。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公司(不含独立学院)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第三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原则上每学年初申报一次。对于提出申请的员工,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因员工本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全而交费的,待信息确认后,应将所收相关费用及时退还。

第四条  建档立卡员工资助工作程序和小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如下。

(一)员工处主要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员工资助政策宣传、信息统计、材料核查、数据存档、汇总上报等工作。具体包括:

1.在发放录取通知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形式,将建档立卡员工资助政策告知员工和家长。

2.9月份开学后发布通知,指导各院系开展建档立卡员工信息统计、审核及上报工作。

3.在汇总、梳理各院系信息基础上,开展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并上报至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员工信息传达至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医学部后勤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等部门。

4.总体把握并协调在各院系国家助学金评选截止时间前,所有建档立卡员工均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享受助学金。严禁财政供养人员子女享受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政策。

5.提供并及时更新建档立卡员工信息,确保员工信息对称与准确。

6.整理并汇总省扶贫办反馈结果,分别报送至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医学部后勤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等部门,协调落实资助工作。

7.建立专门档案,将员工申请表、受理结果、免除资金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8.将建档立卡员工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系统,提供追踪服务。实时关注建档立卡员工学习、生活与心理状况,为员工提供参与勤工助学、志愿者服务等实践拓展机会。

9.除上述节点外,其他时间接到员工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实建档立卡员工学费缴纳情况以及相关资助资金发放、划转等工作。具体包括:

1.财政补助标准(每生每年)为本科学费4000 元,研究生学费8000元,住宿费800元,教科书费500元。对于此标准低于实际减免标准的,不足部分从自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资助经费中解决,确保建档立卡资助资金的有效发放。

2.免收建档立卡员工学费。待省扶贫办审核员工资格后,依据员工处审核确认结果及相关部门核实的结果,减免学费。对于已缴纳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的员工,及时办理退费。

3.对于未交住宿费和教材费的员工,依据员工处汇总结果及相关部门核实结果,按实际减免标准将建档立卡员工住宿费和教材费拨付至后勤服务中心、医学部后勤管理办公室。住宿费实际减免标准参照后勤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相关收费标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执行。教材费实际减免标准按照建档立卡员工同年级统一使用教科书实际购买金额执行。

4.对于经履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未评选上助学金的建档立卡员工,学校应按照最低档次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等额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提取的资助经费中列支。

(三)教务处负责建档立卡本科员工注册工作。

根据员工处提供的申请建档立卡本科员工信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保障其正常参与教学活动。

(四)研究生学院负责建档立卡研究生注册工作。

根据员工处提供的申请建档立卡研究生信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保障其正常参与教学活动。

(五)后勤服务中心、医学部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住宿费、教材费减免、缴费标准核实等工作。具体包括:

(1)免收建档立卡员工住宿费和教材费,确保员工顺利入住,参与教学活动。

(2)后勤服务中心、医学部后勤管理办公室统一调配员工住宿(校外住宿员工原则上不享受住宿补助),建档立卡员工不得选择住宿标准高于800元/学年的宿舍。

(3)对于已缴纳住宿费的建档立卡员工,后勤服务中心和医学部后勤管理办公室核实信息,员工处汇总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予以退还住宿费。对于已缴纳教材费的,由教材中心提供票据,员工处按票面金额汇总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予以退还教材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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